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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炳江诉张范菊离婚纠纷一案

来源: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: 2022-04-14 15:15 点击量: 5232

利川市人民法院

公告

张范菊(公民身份号码:4228021974****2204):

本院受理原告曾炳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22)鄂2802民初3045号的起诉状副本、举证通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开庭传票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。原告起诉要求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,公告刊登日起即为公告发出日期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。本院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柏杨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,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,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。

特此公告

年四月十四日

 

联系人:肖爱华    联系电话:0718-7641819

联系地址: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人民法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