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川法院网讯(通讯员:刘守柏)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,近日,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件。被告人田某被判拘役二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检察院指控,田某系利川市毛坝镇畜牧服务中心工勤人员,2013年5月15日21时许,田某在吴某家饮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送龙某、杨某回家,途径毛坝镇五二村时,被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毛坝中队查获。经检验,田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6.21mg/100ml。
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,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酒醉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归案后,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可以从轻处罚,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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