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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情债务致伤他人 行政拘留罚款又赔钱

来源: 利川法院网 时间: 2014-09-29 08:58 点击量: 689

利川法院网讯(通讯员:宋芳)近日,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。

2012年4月10日,村民张某、李某与村民钟某因为人情债务发生口角,继而发生肢体冲突,纠缠中,钟某腿部及脸部等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。张某、李某分别受到行政拘留十日、七日和罚款贰佰元的处罚。由于伤情严重,钟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近4万余元。同年8月29日,某派出所委托某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,经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(偏重)。治疗结束后,钟某向本院提起诉讼,要求二被告张某、李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683.45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被他人侵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二被告与原告因人情债务发生口角,继而发生肢体冲突,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,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在此次事件中,原告遇事不冷静,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,应减轻二被告的责任。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原告损害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,对其诉求的合理部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判决被告张某、李某共同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,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钟某自行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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