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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劫财物 锒铛入狱

时间: 2014-06-20 15:23 点击量: 2184

利川法院网讯(通讯员:张文奇)近日,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,被告人吴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35元,返还给了被害人罗某和王某。

2013年10月20日21时许,吴某租用由被害人罗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QT28XX到利川市齐岳山,当车行驶至柏杨坝镇齐岳山风力发电工程路段时,吴某见四周无人地处偏僻之机,便扬言自己是来抢劫的,要罗某交出钱来,当时抢走罗某放在车辆仪表上的人民币180元,随后吴某下车逃离现场。

2013年10月23日19时许,吴某以包车的名誉将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鄂QT21XX出租车骗至利川市凉务乡官屋基二水厂附近,吴某见四周无人地处偏僻之机,采取言语威胁的方法抢走王某现金55元,摩托罗拉C7手机一部。

法律规定,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案发后,吴某在公安机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能当庭自愿认罪,并退回了大部分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,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等有关规定,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