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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他人财物 依法判罪处罚

来源: 利川法院网 时间: 2013-11-19 15:34 点击量: 956

利川法院网讯(通讯员  李晖)近日,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件诈骗案件。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
为偿还债务,被告人陈某以加油站老板为诈骗对象,向利川市各加油站发放名片、收集加油站老板的电话,后逐个打电话联系,推销柴油。在被害人邓某表示有意购买柴油后,被告人以邓某的名字、用自己的照片办理了假“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”,并用此证,以邓某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办理卡折一体账户。随后,被告人约邓某在酒店洽谈“生意”,在签订“合同”过程中,被告人以核对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为名要求看邓某的存折,并趁邓某不备折将其存折调换。邓某将资金存入存折后,被告人先后将两个账户上的钱全部取走挥霍。被告人陈某归案后,公安机关从陈某处追缴人民币10400元返还给被害人邓某。

经法院审理,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事实真相和调包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归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当庭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